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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出台科技工作者伦理行为规范

来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1-1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2018年11月底,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宣称世界首例能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已经诞生,一时间科技工作者的科研伦理成为焦点热点话题。 为了更好地理解科研伦理,我先辨析一

2018年11月底,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宣称世界首例能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已经诞生,一时间科技工作者的科研伦理成为焦点热点话题。

为了更好地理解科研伦理,我先辨析一下两个与之关联的概念,一个是人们总挂在嘴边的“科技是把双刃剑”,一个是科研道德。

“科技是把双刃剑”通常指的是一项科技成果的工具属性(就像已经制成的剑一样),它原本是中性的,是不负荷价值,无所谓向善还是行恶。使用者将之用于向善,科技体现出善的一面;使用者将之用于行恶,科技体现恶的一面。在使用者向善或者行恶的过程中,科技工作者需要选边站队,这和普通人的选边站队面临的道德或者伦理困境没有两样。比如,当原子弹造出来后,如何使用、何时使用这颗原子弹由美国政府决定,不是那些参与研制原子弹的科技工作者所能左右的。如果在科研活动过程中,一位科技工作者已经知晓使用者会将研发形成的成果用于行恶时,他就不能用“科技是把双刃剑”为自己做行为辩护了。在第一次世界战争中,德国化学家弗里茨·哈伯选择自己和德军站在一起,负责研制、生产氯气、芥子气等毒气,用于德国的敌对国。

科研道德通常指的是科技工作者作为个人,在整个科研过程中应该秉承求真诚信的美德,即不得出现科研不端行为。在2017年中国科协印发的 《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规范》中提出,科研道德的核心是“四个反对”:反对科研数据成果造假,反对抄袭剽窃科研成果,反对委托代写代发论文,反对庸俗化学术评价。该规范只是简单地提及了科技伦理,并没有更为细节的内容,或者是把科研道德与科研伦理混为一谈了。

科研伦理和科研道德是有区别的,科研道德主要关注的是对科技工作者从事科研活动时内在的和个体的要求,而科研伦理关注的是对科技工作者从事科研活动中与外部对象(如参与生命科学研究的合作者和受试者,包括人、实验动物等)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特别是在涉及人的科研中,征得受试者对象的知情同意,提供潜在风险的分析评估,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和合法权益,是科研伦理的核心内容。

随着新兴前沿科技 (如基因编辑、大数据、人工智能、纳米材料等)的高速发展,科研活动和成果应用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知识生产的学院模式让位于产业模式,科研伦理问题会越来越多地显现出来。尽管某些部门已经出台了针对某些特定研究领域科研伦理的文件,某些机构也建有一些伦理委员会,但在国家层面,对已有规范缺乏相应的机制保障,对科技工作者伦理行为更是缺乏总体规范和自律要求。 2018年12月6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家科技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强调, 要严肃查处违背科研道德和伦理的不端行为。科技工作者对什么是科研道德的不端行为已形成共识,因此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或者科技工作者社团也应尽快出台科技工作者伦理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让科技工作者对科研伦理达成共识,共同遵守和维护。

2018年11月底,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宣称世界首例能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已经诞生,一时间科技工作者的科研伦理成为焦点热点话题。为了更好地理解科研伦理,我先辨析一下两个与之关联的概念,一个是人们总挂在嘴边的“科技是把双刃剑”,一个是科研道德。“科技是把双刃剑”通常指的是一项科技成果的工具属性(就像已经制成的剑一样),它原本是中性的,是不负荷价值,无所谓向善还是行恶。使用者将之用于向善,科技体现出善的一面;使用者将之用于行恶,科技体现恶的一面。在使用者向善或者行恶的过程中,科技工作者需要选边站队,这和普通人的选边站队面临的道德或者伦理困境没有两样。比如,当原子弹造出来后,如何使用、何时使用这颗原子弹由美国政府决定,不是那些参与研制原子弹的科技工作者所能左右的。如果在科研活动过程中,一位科技工作者已经知晓使用者会将研发形成的成果用于行恶时,他就不能用“科技是把双刃剑”为自己做行为辩护了。在第一次世界战争中,德国化学家弗里茨·哈伯选择自己和德军站在一起,负责研制、生产氯气、芥子气等毒气,用于德国的敌对国。科研道德通常指的是科技工作者作为个人,在整个科研过程中应该秉承求真诚信的美德,即不得出现科研不端行为。在2017年中国科协印发的 《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规范》中提出,科研道德的核心是“四个反对”:反对科研数据成果造假,反对抄袭剽窃科研成果,反对委托代写代发论文,反对庸俗化学术评价。该规范只是简单地提及了科技伦理,并没有更为细节的内容,或者是把科研道德与科研伦理混为一谈了。科研伦理和科研道德是有区别的,科研道德主要关注的是对科技工作者从事科研活动时内在的和个体的要求,而科研伦理关注的是对科技工作者从事科研活动中与外部对象(如参与生命科学研究的合作者和受试者,包括人、实验动物等)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特别是在涉及人的科研中,征得受试者对象的知情同意,提供潜在风险的分析评估,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和合法权益,是科研伦理的核心内容。随着新兴前沿科技 (如基因编辑、大数据、人工智能、纳米材料等)的高速发展,科研活动和成果应用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知识生产的学院模式让位于产业模式,科研伦理问题会越来越多地显现出来。尽管某些部门已经出台了针对某些特定研究领域科研伦理的文件,某些机构也建有一些伦理委员会,但在国家层面,对已有规范缺乏相应的机制保障,对科技工作者伦理行为更是缺乏总体规范和自律要求。 2018年12月6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家科技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强调, 要严肃查处违背科研道德和伦理的不端行为。科技工作者对什么是科研道德的不端行为已形成共识,因此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或者科技工作者社团也应尽快出台科技工作者伦理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让科技工作者对科研伦理达成共识,共同遵守和维护。

文章来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 网址: http://www.xbnlkjdxxb.cn/qikandaodu/2020/1113/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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